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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的新《海商法》规定: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自2026年5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若无人提取,由此产生的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费及处置费用等,一律由国内发货人(即托运人)承担。无论发货人是合同约定方还是实际交货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必须对货物最终是否被提取、如何处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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