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明确定义“奥特莱斯企业”,并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投资商、开发商、运营商等各类相关企业;
- 重新界定“品牌聚集度”,强调其与奥特莱斯整体经营质量正向关联;
- 删除“买手”“买手制”的定义,因该模式并非奥特莱斯独有,无需在本标准中单独规范;
- 删除“奥特莱斯折扣价格”的定义,相关内容已整合进“商品价格折扣管理”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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