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新规则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计算公式调整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若按公式算出的上限低于100亿元,则统一核定为100亿元。同时,对不同银行实行差异化杠杆率:国家开发银行为1.5,进出口银行由3提至3.5,其他中资银行保持0.5,境内外资银行则由0.5提至1.5。这一调整旨在更好支持外资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挥专业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简化间接贷款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当地法规办理。境内银行须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境外银行明确资金用途,切实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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