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规则:
一、提高多家银行的境外贷款额度上限。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从0.5倍提升至1.5倍;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同样适用这一标准。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则从3倍上调至3.5倍。若按新规则计算出的贷款上限低于100亿元,统一按100亿元执行。
二、境内银行可通过向境外银行拆借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的本外币贷款,具体操作由境外银行按其所在地法规办理。